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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天津市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保险并轨遗留问题作出新规定,以确保老工伤职工享受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
经济技术开发区1993年在全市率先实行工伤保险制度,2004年7月1日与全市工伤保险制度并轨。对并轨后有关工伤待遇遗留问题的新规定包括:对于伤残程度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支付其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已经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领取伤残津贴的,待遇暂时不再调整。对于已经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可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直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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