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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赵某给女友母亲1.5万元钱,作为对女友上学读书的“无偿赞助”,女友毕业后要求解除恋爱关系,赵某遂告上法院,要求还钱。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男青年赵某与小自己3岁的某高职在校女生相识并恋爱,女友母亲坚决反对两人交往。2005年初,男子为达到与女友结婚的目的,经与女友之母协商后,达成一份书面协议,约定赵某出资1.5万元,作为恋爱期间读书“赞助”,今后无论二人是否结婚,该款不退,其母也不再干预两人的恋爱。赵某于春节后将1.5万元支付给女方母亲,对方出具了收条。
2005年7月,女友毕业后突然向赵某提出解除恋爱关系,深受打击的赵某见挽救爱情无望,开始向女方索要当初给的1.5万元。但女方母亲认为当初双方已签订协议,且钱是赵某自愿支付的,自然不能返还。协商未果,赵某只好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在形式上虽然符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自愿行为,但原告的补偿行为带有与被告女儿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性。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作为同意其女儿与原告恋爱的条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也违背了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不应得到支持,被告也不能因其不当行为获取利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赵某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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