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首例盗窃天然气案件昨天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伙同员工盗窃天然气4万多立方米的红星浴池女老板冯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员工孙某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9月至2003年11月,被告人冯某某个人投资经营坐落于本市河西区尖山红星里平房内的红星浴池。2002年,被告人孙某某到红星浴池打工。该浴池在经营中用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为浴池供热水及取暖供热。在经营期间,冯某某单独或伙同孙某某,采用拆卸天然气计量表使其空跑不计量的方法,不定时、不定量地盗窃天然气用以烧锅炉。2003年11月26日,经群众举报,被告人冯某某、孙某某的盗窃行为被查获。后二被告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成案。经鉴定,二被告人盗窃天然气气量为4450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9.7万余元。
原审法院据此以盗窃罪对二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二人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私自间断拆除燃气计量表,直接盗用管道天然气为燃料采暖供热,用以浴池的经营活动,盗气价值人民币9.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孙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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