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推进天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市政府批转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到2007年,本市将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市农村人口的目标。
根据规定,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基准水平为每人每年100元,鼓励条件较好的区县高于此标准。市财政将根据有农业的区和各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人口数量予以补助,补助水平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翻一番。武清、汉沽、宝坻、宁河、静海、蓟县将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他6个有农业的区将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给予补助。区县财政对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原则上比现行的补助标准提高一倍。原则上不增加乡镇筹资额度。取消村级投入。个人筹资原则上应不少于筹资总额的三分之一,达到30至50元。《意见》指出,本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对大病住院农民进行补助。随着筹资水平提高,要逐步探索将当地主要的慢性病、地方病以及部分门诊、家庭病床纳入报销补助范围。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吸引力。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采用计算机管理,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窗口结算,方便参合农民。
目前,本市已在8个区县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百余万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初步改变了农民就医难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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