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女教师因学生小伟(化名)考试成绩不好,在上课时给了小伟一个耳光。让这名女教师想不到的是,小伟回家后说话吐字模糊,神志不清,经医院诊断,小伟被打成“应激相关障碍”。经小伟提起诉讼,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女教师是在履行职务时造成小伟伤害的,因此学校应赔偿小伟相应损失。
老师“打傻学生”
今年13岁的小伟是蓟县某镇中心小学一名高年级的学生。事情发生在2005年6月7日。当天下午,因小伟的考试成绩不好,女教师王某在上课时将小伟叫到教室前面,把他狠狠地批评了一顿。小伟感觉很委屈,然而女老师越说越有气,随手给了小伟一个耳光。小伟回到座位上后,注意力一直不能集中。当晚,小伟的父母发现孩子说话吐字模糊,神志不清,就问小伟发生了什么事。小伟费了半天工夫才和父母说清楚下午被老师打了一下的事。第二天小伟未能到校上课,他的父亲找到了打小伟的女老师,与其理论。当天,小伟的父亲、女老师带着小伟来到县医院为他治疗。在医院,医生为小伟拍了脑CT片。后来,小伟的父亲又带着孩子到市内的环湖医院、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治疗。 2005年6月底,小伟在当地一家医院治疗,住院31天。经诊断,其病情为:“应激相关障碍”。在治疗过程中,小伟一家共支出医药费、交通费6000余元。女老师为他们支付了1900余元。因女老师和学校拒绝进一步赔偿,小伟将女老师告上了法庭,并将学校列为第三人。小伟要求女老师和学校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今后治疗费、精神补偿费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判决:学校承担责任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某中心小学赔偿小伟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50%,即4100余元,除去被告已付的1900余元,学校应实际给付小伟2194元,而女老师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判决理由,法官是这样阐述的,女老师在教学当中应该对学生严格教育,但是不应采取过激行为。该女老师在上课期间履行职责批评教育学生时,违反工作要求,采取过激行为,造成小伟人身损害,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观点:应建立和谐师生关系
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宝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受儒家文化影响,以“师道尊严”为主的师生观在我国影响较深。在这种反差中,学生常常觉得老师高高在上,双方感情上不能相互融合。
张宝义认为,老师应给予学生足够的尊重,如果教师的爱能够再多一点,耐心更多一些,交流更好一些,学会赏识教育,学会宽容和鼓励,任何学生都会喜欢老师。相反,老师采用惩罚为主的方式,结果肯定很糟糕。如果触犯了刑律,老师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侵犯了学生的民事权益,老师或学校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张宝义最后表示,老师的尊严是靠教学、交流和关爱赢得的,而不应通过暴力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