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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1日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证实:沈阳“巨贪”、原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任凡,任职期间疯狂敛财,累计涉案金额高达2700余万元。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下发了改判死缓的终审裁定。
夏任凡今年57岁,在担任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疯狂敛财。法院审理查明,自1997年7月至2000年9月,夏任凡擅自将沈阳客运集团公司公款1252.8万元转入董某及其亲友的个人账户,其中1106.8万元用于建造个人“庄园”。1999年9月,夏任凡采取欺骗手段,以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支付“华铜镇度假村”工程款为名,将转给大连洪富集团有限公司750万元中多付的200万元,用于偿还大连洪富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个人“庄园”施工垫付的工程款。2002年2月,夏任凡采取重复支出的手段,指令沈阳客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慈,以支付“华铜镇度假村”设计费名义,从客运集团公司基建处给沈阳华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经理王华涛转账支票30万元,用于支付其个人“庄园”的土建工程设计费。此外,他以各种名义向下属公司索要“账外款”12万元,为其个人“庄园”安装卫星接收器和空调设备。
夏任凡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1999年10月,夏任凡利用负责审批新开客运线路的职务便利,借沈阳靓马集团公司申请开辟客运线路之机,向沈阳靓马集团董事长王某索要阳光温室大棚两个,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
2003年2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夏任凡死刑。夏任凡不服提出上诉。他在上诉中表示,自己曾主动交代了通过中间人送给原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20万美元的重要线索,从而牵出了刘克田职务犯罪案件。因此应视为提供了重要办案线索,有立功表现。
辽宁高院二审审理认为,夏任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且在案发前绝大部分不退还,行贿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辽宁省高院认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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