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顾着看交费单据,张某不慎将70高龄的求医人撞倒,后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亲人死亡与张某有直接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昨天,西城法院认为张某在公共场所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其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
死者老伴诉称,2005年11月17日,她和儿子陪老伴孙先生到北大医院第二住院部就医,在一楼收费大厅孙先生被低头走路的张某仰面撞倒,头部先着地,后经急诊诊断为“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抢救无效孙先生于同年11月24日死亡。
张某对此辩称,当时他正准备交费,边走边看手中的交费单据,因没有注意到孙先生才将其撞倒。张某称,当时据医生说孙先生是因脑部有肿瘤被摔破而造成了大面积出血,因此他认为孙先生有脑部肿瘤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他只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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