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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通讯员冯兆君):记者近日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获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于3月21日公布后,市民对有关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及经济补偿等相关政策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来电咨询的数量大幅上升,劳动合同相关政策规定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劳动保障热点话题之一。为此,12333向您提醒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是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二是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三是合同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是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五是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要看清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应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适应。《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津劳局[1997]421号)文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1次(不同工种除外)。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举例来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那么该劳动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并且约定的试用期天数是包括在一年以内的。
合同中究竟规定多少违约金才是合理的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双方无故解除合同,一般都会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那么违约金究竟约定多少是合理的呢?《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5〕257号)文件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应本着合法、对等和适量的原则,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指违约行为发生前十二个月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为了让市民和用人单位及时、准确地了解更多劳动合同有关的规定和内容,该中心将于3月28日(星期二)上午8:30分至11:30分,开设劳动合同专家热线,邀请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同志到12333现场为职工和用人单位,及其他关心此类问题的市民提供电话咨询、讲解政策、解答问题。您如果有劳动合同方面的疑难问题,欢迎您届时拨打12333热线电话聆听专家的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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