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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者没有经过房东允许私自将租用的普通居民房屋改造成商业门脸,用于经营汽车用品批发业务,房东发现后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将房屋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2万元。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支持了房东的前两项诉讼请求。
房东胡某起诉称,2004年8月,胡某和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胡某自2004年9月1日将其坐落在东丽区某居民楼一楼的一套住房出租给高某使用,每年租金9000元,期限为3年,双方约定租赁期间未经房东同意不得转租和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设施等条款。然而,高某承租后,擅自将房屋临街的窗户改变成外突形状;将卧室通往阳台门旁的跨耳窗拆除,自行外接落地阳台,并安装推拉式门窗作为门脸。用于经营“汽车用品批发站”。由于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胡某多次要求其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高某却不予理睬,继续在胡某的房屋内经营业务。胡某于是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拖欠的房租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万元。
高某辩称他承租原告房屋用于汽车装饰用品的经营,将房屋结构和设施改变,均已经过胡某的同意认可,并非被告擅自行为。因此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并拖欠房屋租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显然构成违约行为。故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判决被告将承租的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并支付拖欠的租金、供热费5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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