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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黄树贤在最新一期《求是》杂志撰文指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的日益频繁,反腐败国际合作已摆上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日程。
文章指出,腐败是世界各国都必须面对的一个社会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腐败日益成为一种跨国境的犯罪行为,反腐败也成为一个国际性课题,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更加重要和迫切。文章从四个方面阐释了充分认识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其一,反腐败国际合作已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共识和潮流。加强反腐败合作,能够尽快熟悉反腐败方面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并根据中国反腐败斗争的需要,积极参与有关国际事务和国际规则的磋商与制定,充分反映合理主张,坚决维护中国的权益,从而掌握反腐败国际事务的主动权,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的对外方针政策。
其二,反腐败国际合作是形成有利的反腐败国际环境的需要。国际上有些人对中国的反腐败情况不够了解,有的甚至存在误解和偏见,敌对势力也借反腐败问题对华进行恶意攻击。一些国际舆论对中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决心、努力、成效,没有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加之收集的信息、数据不完整,因此,得出的结论不客观、不全面,发布的评估结果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利。加强同有关国际机构的交流,加大反腐败对外宣传的力度,客观如实地介绍和报道中国反腐倡廉的工作及成效,有助于形成对中国反腐败工作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
其三,反腐败国际合作是借鉴国际反腐败经验的需要。反腐败是全世界面临的一大难题,尽管各国和各地区的政治体制、社会制度、社会基础千差万别,但在反腐败方面仍存在一些共同的规律,值得中国认真研究和借鉴。从不少国家的发展进程看,当一个国家处在经济结构转换、经济快速增长的变革阶段,往往是社会问题的凸显时期,同时也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期。积极研究和借鉴这些国家的相关情况与治理措施,有助于中国认识和运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反腐败的规律,推进现阶段的反腐败工作。
其四,反腐败国际合作是严厉打击跨国腐败犯罪的需要。为了打击外逃的腐败分子,中国做了大量的工作。2000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并先后同2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红色通缉令”。特别是近两年,中国加大了追逃缉捕的力度,引渡了部分潜逃国境外的涉嫌腐败犯罪嫌疑人,追回了一些涉案资产。截至2006年1月,中国已经与49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但必须看到,打击跨国腐败犯罪,引渡外逃的腐败分子,涉及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以及文化背景等,情况十分复杂;从中国自身工作看,追逃的经验还不丰富,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情况特别是国外刑事、民事法律了解把握还不深,有关的专门人才还比较缺乏等,打击外逃腐败分子的措施还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文章亦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在妥善处理反腐败国际事务、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营造良好的反腐败国际环境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中纪委官员:中国应积极借鉴国外预防腐败的经验
最新一期《求是》杂志发表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黄树贤的文章认为,注重预防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基本理念,有效预防腐败的措施应当成为中国拓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
文章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设立专章,对预防腐败的措施作出了系统规定,要求缔约国在预防腐败方面承担义务,主要涉及公共部门、私营部门、社会参与和预防洗钱四个方面。《公约》还建立了反腐败的五大法律机制,包括预防机制、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国际合作机制、资产追回机制、履约监督机制,其中首要的是建立预防机制。
文章指出,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随着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预防腐败方面的任务将越来越重,对预防腐败工作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国外在这方面有不少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中国应当积极努力学习、借鉴和吸收。
文章认为,当前要着重在反腐败能力建设、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追缴和返还涉及腐败案件资产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健全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产返还等方面的工作机制,不断取得实质性成果。除有效预防腐败的措施外,具体应当重点关注的,还包括这样几方面内容:公务员从政道德的法规和制度;公众参与反腐败的机制;腐败犯罪嫌疑人的遣返、移送以及犯罪资产的追回;反腐败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交流。
中纪委官员吁研究国外公务员从政道德的法规制度
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黄树贤指出,中国要认真研究国外在从政道德方面的规范及相关立法,不断完善自身的从政道德规范体系。
最新一期《求是》杂志发表黄树贤的文章《积极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文中指出,在拓宽反腐败国际合作工作中,公务员从政道德的法规和制度是应当具体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
文章介绍说,国外对公务人员从政道德的立法,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公务员法则中规定廉洁自律的条款,另一种是制定专门的廉政准则。这些廉政立法的主要内容大致有以下方面:限制接受礼品的规定,限制政府官员兼职的规定,严禁假公济私和铺张浪费的规定,限制工资以外收入的规定,对政府官员离职后利用原职位的影响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限制规定等。
文章说,中国一贯重视对公务人员从政道德的规范,从纪律方面作出了许多规定。目前,中国通过立法规范公务人员从政道德的条件基本具备,要认真研究国外在从政道德方面的规范及相关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的从政道德规范体系。
中国反腐倡廉成效已获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积极肯定
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黄树贤在最新一期《求是》杂志撰文说,通过一系列工作,中国反腐倡廉取得的成效已得到了一些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客观认识和积极肯定。
文章说,反腐败国际合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纪检监察机关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文章列举了纪检监察机关以下几方面的职能作用——
一、深化双边交流与合作。截至目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已经同74个国家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开展交流合作的内容越来越深入,形式越来越多样,希望以合作备忘录的形式与中国建立稳固合作关系的国家越来越多。通过开展双边交流,达到了宣传中国改革开放和反腐倡廉巨大成就、加深相互理解、增强我国影响力的目的。今后还要继续拓宽领域,扩大双边交流,深化交流内容,争取更多的国际合作和支持。
二、参加和举办反腐败国际会议。参加和举办反腐败国际会议,有助于了解和掌握国际反腐败领域的最新情况,宣传中国反腐败工作的经验和成效,促进多边交流。中央纪委、监察部非常重视参与反腐败国际会议,近年来先后组织了近20个代表团参加这些会议。要通过参加反腐败国际会议,不断宣传中国反腐败工作的成效,树立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三、开展与反腐败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近年来,各种反腐败国际组织在国际反腐败领域非常活跃。中央纪委、监察部先后与联合国、世界银行、经合组织、亚太经合组织、透明国际、亚洲监察专员协会等国际组织开展了多方位的交流与合作。
四、搞好国际反腐败项目合作。这些年来,中方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签署执行了“中国廉政建设”合作项目,与澳大利亚发展署签署执行了“建筑领域廉政建设”合作项目等,取得了积极成果。另外,中国还与俄罗斯、埃及、波兰、白俄罗斯等国的监察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今年还将与希腊等国家的监察机构签署合作协议。这些合作项目的执行对推动中国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做好国(境)外缉捕追逃联络协调工作。要认真研究,掌握有关国家的批约和适用情况,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框架内,进一步拓展国际合作的空间,逐步建立双边开展反腐败合作的长效机制,探讨在禁止贪官入境、遣返腐败犯罪嫌疑人、追回和返还腐败资产及反洗钱等方面形成具体合作机制与办法。
六、加强反腐倡廉对外宣传。切实加强对外宣传,对于世界各国客观、正确地评价中国反腐败工作,形成有利于中国发展的国际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要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尤其要大力宣传中国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坚定立场和战略方针,宣传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基本经验和主要成果,让世界更好地了解中国反腐败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以争取客观友善的国际舆论环境。
七、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干部国(境)外反腐倡廉培训工作。今后国(境)外培训工作要继续加强并进一步规范,培训内容要更加贴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争取更好的培训效果。
中国已与49个国家签司法协助条约仍缺追逃经验
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黄树贤在最新一期《求是》杂志撰文透露,截至2006年1月,中国已经与49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
文章介绍,为打击外逃腐败分子,中国做了大量的工作。2000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并先后同2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红色通缉令”。特别是近两年,中国加大了追逃缉捕的力度,引渡了部分潜逃国境外的涉嫌腐败犯罪嫌疑人,追回了一些涉案资产。
但文章指出,必须看到,打击跨国腐败犯罪,引渡外逃的腐败分子,涉及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以及文化背景等,情况十分复杂;从中国自身工作看,追逃的经验还不丰富,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情况特别是国外刑事、民事法律了解把握还不深,有关的专门人才还比较缺乏等,打击外逃腐败分子的措施还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文章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的日益频繁,反腐败国际合作已摆上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日程。反腐败国际合作是严厉打击跨国腐败犯罪的需要。
腐败人员外逃和犯罪资产流失仍是中国反腐一难点
中新网4月3日电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黄树贤在最新一期《求是》杂志撰文指出,腐败案件涉案人员外逃和犯罪资产流失,是当前中国反腐败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文章指出,腐败犯罪嫌疑人的遣返、移送以及犯罪资产的追回,是在拓宽反腐败国际合作工作中,应当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中国为此采取了一系列国际合作措施,但在司法协助、人员引渡、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当前,迫切需要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框架下,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和合作,综合运用政治、外交、司法以及个案处理等手段,努力在司法协助、执法合作、人员遣返、资产追回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文章指出,在纪检监察机关发挥的职能作用中,要做好国(境)外缉捕追逃联络协调工作。目前,中国在加强对外逃腐败犯罪分子的缉捕以及追赃方面的国际合作方面,还是基于个案协作,缺乏制度安排,没有形成双边反腐败执法合作的长效机制。对此,要认真研究,掌握有关国家的批约和适用情况,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框架内,进一步拓展国际合作的空间,逐步建立双边开展反腐败合作的长效机制,探讨在禁止贪官入境、遣返腐败犯罪嫌疑人、追回和返还腐败资产及反洗钱等方面形成具体合作机制与办法。
文章亦指出,应关注反腐败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交流。要密切关注国外关于中国反腐倡廉工作的报道、评论等舆情信息,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外反腐倡廉的实践及理论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要加强与国外反腐败机构的信息交流,共享反腐败的经验,及时通报反腐败的情况,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沟通与工作交流机制。
另外,还要关注公众参与反腐败的机制。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对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有明确的规定,在反腐败实践中形成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也包括“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内容。中国有必要向国外人士积极宣传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方面的民主权利、公众参与反腐败的渠道以及对公众举报投诉等的处理等情况。同时,中国也要注意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在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和注重保护举报人权利等方面的做法,不断完善公众参与反腐败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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