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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地来津男子伙同他人在路口以敲汽车玻璃转移驾驶员视线手法,光天化日之下开门抢包。日前,该男子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王某系外地来津聋哑人,2005年8月2日20:40,王某与另一同伙(在逃)在本市河北区北安道与建国道交口处,发现被害人许某驾驶汽车等待交通信号灯,遂乘机上前,由同伙敲车玻璃转移被害人视线,王某将副驾驶门打开,抢走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000元及银行卡两张、存折一个。当王某逃至民族路与光明道交口时被群众抓获归案。王某在逃跑中将提包丢弃。2005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被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乘人不备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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