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以租代售协议书后,花了约20万元装修并入住。去年5月份,沈某才得知自己租住的房屋竟是抵押房,物业公司根本无权处置。感到正当权益受到侵犯的沈某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装修损失20万元。日前,河北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沈某的诉求。
沈某诉称,他与被告于2003年11月4日签订了房屋以租代售协议书,约定沈某每月支付6000元租金,10年期满后,沈某以72万元将这套总面积为151.86平方米的房屋买下。当时,被告并未告知其所出租的房屋已做过抵押的事实。此后,他花费约20万元将房屋装修并入住。
去年5月份,他得知该房已于2003年8月份抵押给他人。经协商,双方于今年3月份终止了协议,但由于被告对装修损失未予解决,故沈某起诉要求其赔偿装修款项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物业公司则表示,对原告所述事实经过及房屋装修费用评估总值均无异议。
【法院观点】
被告将已做抵押的房屋以租代售给原告,但并未书面明确告知原告实情,故被告对出租房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对房屋的装修客观存在,双方对装修费用的评估总值无异议,故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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