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3日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毛郁生受贿案已于12日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毛郁生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毛郁生在1998年至2004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29人人民币及物品共计1931239.25元(其中物品折价185289.25元)、美元51800元、港币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毛郁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毛郁生因受贿被审查后,有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重大立功表现,归案后能主动坦白其犯罪事实,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毛郁生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院扣押毛郁生人民币87万元、美元124958元、港币44080元;扣押毛郁生赃物土制金元宝1个、土制金条2根、“世纪金条”1根、青铜器3件、“大唐镇库”方孔银币2枚、“观音菩萨”金币10枚、“送子观音”金币10枚、“天女散花”幻彩金币8枚、“夸父追日”幻彩金币8枚、“欧米茄”手表2块、高尔夫球杆1套、古旧家具罗汉床1张、官服架1个,上缴国库;扣押毛郁生用受贿赃款购买的89件(对、个、幅)古玩、字画,上缴国库。
毛郁生生于1946年12月6日,甘肃省山丹县人,曾任甘肃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正厅级),2003年2月起任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毛郁生未当庭提起上诉,表示将在考虑后决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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