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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为此,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制定并出台了《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办法》对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进行了明示,并规定了《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提出如果有六种情况之一,《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单位负责收回或自行废止。
四类人员可领《再就业优惠证》
《办法》规定,对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本市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1、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包括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因企业改组、改制、集体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失业人员);2、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3、破产关闭企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尚未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人员;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类人员不能领《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1、企业内部的退休、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2、困难企业中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3、进入托管中心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4、本办法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5、没有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仅限本人使用
《办法》规定,《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再就业优惠证》的相关内容,由街道保障中心或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填写,按规定编号。对就业困难对象要在《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一栏中注明“4050”“低保人员”“长期失业”或“零就业家庭”字样。《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实行微机网络统一管理。严格“先录入后发证”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按规定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时,劳动、工商、税务、贷款机
构等相关部门,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据实记载。
六种情形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单位负责收回或自行废止: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
2、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
3、移居外地或死亡的;4、经查实不符合发证条件或租赁、转让《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再就业资金和税金的;
5、《再就业优惠证》相关信息不准确或信息变化更改不及时,造成行政管理部门不能核实本人情况的;
6、其他不符合享受再就业政策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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