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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质宣):记者从天津市质监局获悉,从今年5月1日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共六章四十条,规定了总则、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安检机构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按照该《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监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该《规定》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该规定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
按照该《规定》,国家对安检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制度。检验资格分为常规检验资格和特殊检验资格。安检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资格考核,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未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不得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各级质监部门可采取联网监察、查阅原始检验记录、调取检验报告、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听取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委托人以及社会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调查处理投诉案件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该《规定》称,机动车安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处罚。一是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二是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未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三是安检机构聘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四是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未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五是安检机构不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伪造检测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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