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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建成区及经区、县政府决定的特定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有关方面获悉,新出台的《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重点管理区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
伴随着新的《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出台施行,1996年1月26日市公安局制定的《天津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要求《天津市养犬登记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年5月8日至6月30日。今后,公安机关每年将注册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向社会公布。养犬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度注册,逾期不办理年度注册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处罚;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交纳每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经审核符合准养品种的犬只,养犬人持公安机关开具的凭据,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犬类免疫注射专点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当年的《犬类免疫证》(已取得《犬类免疫证》的除外),凭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年度注册。
新《办法》规定,全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以后每年交纳500元。环城四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内的一般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300元,以后每年交纳50元;武清、宝坻区和三县地区内的一般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50元,以后每年交纳30元。单位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交纳管理服务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丧偶,且不与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的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依法提出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的,应当提交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住所地公安机关初审后,报市公安局批准。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导盲犬、扶助犬鉴定书,经住所地公安机关初审后,报市公安局批准。养犬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住所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到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所养犬买卖、赠与他人的,养犬人应当自受让、受赠之日起15日内,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新《办法》要求,一般管理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迁移到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机关重新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所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死亡、丢失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须将《天津市养犬登记证》送交原登记的公安机关予以注销。仍需养犬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今后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牵小型观赏犬出户的,须随身携带《天津市养犬登记证》,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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