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3月9日报道了“‘普兰娜’在国外遭遇李鬼”的消息,这也是本市首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涉罪案件。昨天下午,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上述罪名,判处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商贸公司罚金10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明知“普兰娜(PULAN-NA)”商标标识是天津某研究院公司注册的商标,其未经商标权人的委托或同意,在商标权人的注册区域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并在包装盒上注明“中国制造”,侵犯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指挥并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其行为也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亦当惩处,故而依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