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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青年为谋财,先后以能买到抵债房及出卖承租房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计12万元。日前,天津市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被告人屈某,女,26岁,天津市无业人员。去年3月至12月间,屈某在得知张某欲购买住房后,便虚构能为其买到位于南开区华苑小区抵债房的事实,骗取了张某的信任。随后,屈某以支付购房定金及手续费的名义多次骗取张某人民币共计14.8万元。为了掩盖自己无法购房的事实,屈某在张某的催要下,分4次退还张某现金5万余元。后屈某为了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又虚构该房有质量问题、房地产公司退还全部房款并赔偿损失、便能购买华苑小区经济适用房的事实,又以交定金为由,骗取张某人民币1.4万元。屈某先后共骗取张某人民币10.6万元,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2005年11月初,屈某得知殷某欲在南开区华苑购买住房后,谎称其租住的华苑居华里的一套单元房是自己的,打算出售。当月18日,屈某以蓝清扬的名字与殷某在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骗取殷某购房定金1.3万元及中介费10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屈某退还殷某1.4万元。后经侦查成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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