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调整本市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
调整待遇计发基数。自2006年5月1日起,计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因工(公)死亡一次性给付其家属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给付其家属救济费的基数由1484元调整为1683元。具体计发待遇按《二00六年度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表》中相关支付项目执行。
“失业人员”同户籍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委托人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失业人员”生前申领失业保险金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提出申请:1、“失业人员”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死亡证明;2、“失业人员”户口簿、《就失业证》;3、供养亲属所在学校开具的在(中、小)学就读证明;4、街道(或乡镇)办事处开具的供养亲属未从事有报酬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具的工伤鉴定材料;6、直系亲属或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
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填写《失业人员享受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复核同意后支付。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于每月五日前向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报送当期失业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资金需求计划,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后随当月失业保险金一并拨付。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接到市局拨付资金,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注入失业人员原领取失业保险金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