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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家化妆品公司争取到一种羊胎素产品的独家销售权后,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广告宣传,没想到却由于厂家提供的产品临近过期而使销售陷入困境,化妆品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厂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60余万元。日前,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产品应在保质期内销售使用,原告收到被告的羊胎素产品时已临近过期,无形中缩短了产品的销售期,由此导致销售困难。原告的广告费支出、货款支出及合同履行后可预期获得的利益在合同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原本是可以实现的,但由于被告的违约而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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