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作为国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推行的一项措施,实施几年来,不但为国家节约了大量资金,而且也使参与者得到了真正的实惠。可谓利国利民,大有可为。
国家推行此项措施的目的就是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机制,为保证此目的的实现不但在采购过程的各个环节建立了一系列监督措施,而且实施了社会监督员制度,邀请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拥有者--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整个过程。本来是一项很好的制度,而某些对此制度一知半解的人却说是什么形式主义。如此定性,着实片面,极端。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句至理名言恰恰是对此问题的最好说明。据了解,现在政府采购从事前、事中、事后各方面都制定了相关规定和制度。如:事前,实行标书听证制度;事中,实行社会监督员制度;事后,采取同行监督,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项目验收,以确保采购最终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所有这些都是防止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的有效措施。
诚然,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完美的事物只有在童话故事里才会出现。政府采购工作也是如此,有些细节有待完善。评价一项事物的优劣主要是看其大发展趋势和方向是否正确,而不是拿一些微小的方面来评头论足,蛊惑民众,混淆视听。
小到政府采购,大至我国的社会改革发展,都是这样的道理,没有矛盾就不可能发展,没有矛盾就不可能完善。我们不能对政府采购工作失去信心,更不能对我国改革事业失去信心。我相信,我们的政府采购工作一定会更加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一定会蓬勃发展、欣欣向荣,迈上更高的台阶。(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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