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海关在查验深圳某公司申报出口喀麦隆的货物时,发现其中有4150个儿童书包上印有“福娃”贝贝和欢欢的可爱形象。因货主非2008年奥运会纪念品的特许经销商,天津海关立即联系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经鉴定,这些书包是未经奥运会组委会许可,擅自使用“福娃”标志的侵权产品,天津海关予以扣留。
据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法律部人士介绍,2002年4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第29届奥运会吉祥物等奥林匹克标志,否则即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2008年奥运会脚步临近,作为奥运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奥运特许商品蕴含巨大商机,销售火爆。吉祥物“福娃”于去年11月11日揭晓后,市场上也出现了假冒“福娃”和与“福娃”相关的商品,为此天津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监管中,加大了对“搭奥运车”等不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假冒奥运产品堵截在国门。自2002年以来,该关已查获出口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案件7起,扣留侵权运动鞋、服装、书包等11.7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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