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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记者从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获悉,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对二次供水问题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今后,不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将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
新《条例》规定,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并且要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应当对用户用水作出妥善安置,并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接受用户监督。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供水企业要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水价标准收费,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降压或者停水的,应当提前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12小时的,应当报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供水补救措施。在降压或者停水48小时前,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水时间和范围向社会公告。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水质化验员、净化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要持证上岗。直接从事供水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的除外。
用户拒不交纳水费将被停水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企业。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前六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改变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的,将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还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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