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少年一年前曾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两年。然而,这两名少年在缓刑期内又行盗窃,被公安机关查获。5月29日,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2005年作出的对两名少年宣告缓刑两年的执行部分,均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2004年,16岁的张雷(化名)和15岁的刘金(化名)抢劫他人钱财,触犯刑律。后两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理,2005年3月,红桥区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张雷和刘金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这一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然而,2006年3月31日2时许,张雷和刘金经预谋,在红桥区零号路和一小区内盗窃自行车4辆,后在运赃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被盗的4辆自行车经鉴定价值240元。公安机关认为,罪犯张雷和刘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应考虑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并于今年5月22日向红桥区法院提出了书面建议。
在审理查明张雷、刘金二人的盗窃行为后,法院认为,罪犯张雷、刘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盗窃作案,侵犯了多人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考察机关提出对罪犯张雷和刘金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的裁定。这一裁定在昨天予以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珍惜机会重获新生
两名少年犯因在缓刑期内再次触犯法律被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在法庭宣布这一裁定时,旁听席上坐着近十名特殊的少男少女,他们的年纪与被收监执行原判的两名少年相仿,此前都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目前均处于缓刑考验期内。旁听对他们来说是一次实实在在的教育。
红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陈永凌在庭后介绍说,目前,法院在审理判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都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思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目的是要教育挽救这些失足的未成年人,把他们从悬崖边上拉回来,使他们不至于越滑越深。所以,法院依法对部分未成年犯判处缓刑,把他们放到社会上去改造。但是,有许多未成年人对缓刑有错误理解,有的认为自己被判了缓刑就是没有犯罪,有的见自己犯了法还能回家便毫不在乎、随心所欲,有的甚至将自己的“未成年”当作了“犯罪优势”,这些思想都是极其错误的。法院之所以对未成年人更多地适用缓刑,是因为未成年人“浪子回头”的希望更大,只要挽救得力,他们就有可能在将来成为有用的人。缓刑是让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在社会上进行改造,是给他们的十分珍贵的新生机会,而不是捡来的“便宜”。处在缓刑期的未成年犯们要格外珍惜缓刑的机会,否则,就会像张雷、刘金一样将自己再次送进铁窗。缓刑期青少年的面前有两条路:一条是努力改造自己,自爱自强,服从监督、遵纪守法,最终走上美好的人生道路;一条是放纵自己,自暴自弃,走向“黑胡同”,最后毁了自己。所以,处于缓刑考验期的青少年们一定要正确理解缓刑的意义,做出人生正确的选择。
宣判后,红桥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办公室、公安、检察、司法机关以及街道等部门一起组织了“帮教挽救缓刑期青少年座谈会”,和近十名处于缓刑期的未成年人及部分家长代表进行了座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