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国有企业厂长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购买别墅,近日被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被告人张某在任职期间,将其经手管理的本单位“三产”企业上缴的一套抵债房擅自出售,将房款20.9万元存入个人账户。2003年7月,张某以“给厂里办事”为由将单位小金库中的65万元公款取出,存入其个人账户一个月后,将共计85.9万元取出,以其妻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别墅。2005年4月,经群众举报,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查。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将其挪用的公款65万元上缴公司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