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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天津市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整治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天津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并发布《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通告》。
《通告》强调,凡违反规定或者走私、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以及弩等管制器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通告》指出,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凡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通告》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兑现奖励政策。凡举报查证属实,收缴军用枪的,每支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收缴各式猎枪、连发猎枪、制式小口径枪的,每支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收缴火药枪、气枪、麻醉枪、催泪枪、电击枪、自(改)制小口径枪、钢珠枪的,每支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元;有销售仿真枪行为的,100支以上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元。凡举报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奖: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支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下重奖;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各式猎枪、各式小口径枪、气枪、钢珠枪、火药枪、催泪枪、麻醉枪、电击枪、钢珠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下重奖。凡举报查证属实,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下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下,雷管20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下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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