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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没货,一国贸公司总经理却打着出售电解铜4万吨的大旗,并签订了总货款达1.3亿元的买卖合同,骗取前期货款10万余元。日前,该经理因犯有合同诈骗罪被塘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该经理不服,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53岁的王某原系本市一家国际贸易公司的总经理。去年7月,王某了解到海南省一家公司有一批电解铜出售,遂于当月25日命公司一职员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了出售电解铜4万吨的消息。北京一家包装品公司经理李某看到此消息后,便与王某联系。经协商,双方于7月28日以各自公司的名义通过传真签订了两份电解铜买卖协议。协议主要约定,货物单价人民币2.75万元,数量分别为3000吨和2000吨,总价款人民币1.3亿余元。协议签订后,包装品公司经理李某随王某到海南看货交易,并在海口与王某口头约定先购5吨样品,货款人民币13.75万元。同年8月3日,李某按照王某的要求,先将13.75万元货款打入国贸公司账户。转天,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依照王某的要求将人民币12.65万元汇入王某的农行借记卡账户。王某于当日收到汇款后,并未将该款支付给海口市出售电解铜的公司,而是在海南、北京、天津开发区分4次共计取款人民币12万余元。后在包装品公司经理李某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多次催要下,王某才汇给杨某2万元。杨某于8月18日将这2万元及先前预留的1万元返还给了李某,其余货款则被王某非法占有。被害人李某报案,同年10月19日,王某被抓获归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无法提供货物的情况下,虚构可以提货的事实与包装品公司签订买卖电解铜的合同,并在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携款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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