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在珠宝店以购货为名,将两只黄金手镯抢走。昨天,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抢夺罪一审判处曹某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曹某今年32岁,曾因流氓、伤害、敲诈勒索、贩卖毒品多次被判刑、劳教。2006年3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来到红桥区一家超市内珠宝店,仔细观察了柜台内的货物和周围情况,然后离开。13时许,曹某又来到该珠宝店,假意购买黄金手镯,售货员给他拿了两只金手镯。在挑选过程中,曹某趁售货员不备,拿起手镯走出珠宝店,然后拦下一辆出租车,准备乘车逃离。这时,售货员发觉曹某逃跑,高呼“有人抢劫”。珠宝店经理听到喊声和周围群众一起追赶曹某。就在曹某即将逃离时,珠宝店经理等人上前将其抓获。经有关部门估价,被抢手镯价值人民币10521元。
警惕商店抢夺
红桥区法院刑庭副庭长王文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此案中应该看出,商店售货人员应提高警惕。另外,商店的保安人员应时刻注意进店人员的一举一动,加强防范,不给不法人员以可乘之机。再有,商店的防抢设施要配套,安全方面不能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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