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授给为革命战争作出贡献的功臣们的勋章和奖章
|
二、以参加人民革命战争时间长短和当时职级的高低,以及是否坚持工作和有无重大过失为依据,将我军勋章、奖章分为“八一”、“独立自由”、“解放”三种
条例规定:勋章奖章均分为“八一”、“独立自由”、“解放”三种,勋章每种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区分勋章奖章的条件,是以参加人民革命战争时间的长短和当时职级的高低,以及是否坚持工作和有无重大过失为依据。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授予勋章、奖章的同时发给证书。根据宪法第31条第14项规定,将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分别授予在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
1955年9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予朱德等10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并决定授予朱德等131人一级八一勋章,授予朱德等117人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朱德等570人一级解放勋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陆续发布命令,授予元帅和将官以各种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