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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根据天津物价局《关于我市在电力负荷高峰期间进一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于每年7、8、9三个月在电力负荷高峰期间实行尖峰电价。结合天津今年夏季电网安全运行,错峰、调峰的要求以及开发区的实际情况,泰达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三个月继续实行尖峰电价。
据了解,尖峰电价的实施对象为工业、大型商业、办公、照明用户。尖峰电价的收费标准为:工业及大型商业、办公、照明用户在原峰、谷、平时段价格基础上,增加尖峰时段,尖峰时段的电价在现行高峰电价的基础上上浮10%。其中,对工业用户只实行上午9:30至11:30的两个小时的尖峰时段,便于工业用户合理安排,避峰用电;对大型商业、办公、照明用户实行每日上午10:00至11:00一个小时、19:00至21:00两个小时的尖峰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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