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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 通讯员吴梅 窦权宏):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本市于日前调整了普通住房标准,该标准将于7月1日起正式执行。
据了解,今后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房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低于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
3、坐落于南开区的,低于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平方米);
4、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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