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驾驶公交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其没有下车报警救治被害人,反而驾车逃跑,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日前,本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依法批准逮捕。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查当中。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6月12日上午7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驾驶878路公交大客车,沿和平区鞍山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总医院门前时,遇聂某某骑自行车沿鞍山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向左转弯,赵某驾驶大客车向左躲闪,公交车右前角挂撞自行车前轮部位,将聂某某挂倒并碾轧,造成聂某某当场死亡。赵某发现事故发生后,非但没有停车,反而加速逃离现场。后被警方查获。案发后,经相关部门进行检验、勘验、鉴定等工作,认定,聂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聂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后果,且事故后逃逸,其负全部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予以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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