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互联网搜索、上传或下载音乐、电影、文章、信息等,已经成为很多网民必不可少的生活习惯之一。不过,今后通过网络传播信息可要注意了,千万别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据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于今日正式实施,条例共27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免责条款、法律责任等问题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网上侵权最高罚10万据悉,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方式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保护方式,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做出了罚则。
根据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搜索引擎的避风港2005年,上海步升起诉百度公司音乐著作权侵权一案中,百度被法院判令以每首2000元的赔偿标准向上海步升进行赔偿。百度辩称自己仅是提供中立的搜索服务,不应当对搜索结果所指向的内容是否侵犯著作权承担赔偿责任。在上海步升胜诉之后,几大唱片商又把百度告上了法庭。这让搜索引擎用户们为百度、google等搜索提供商捏了一把汗。
著名互联网法律专家、律师于国富认为,《条例》的颁布,明确了搜索引擎应当承担的责任,应该以搜索引擎存在过错为前提,可以说为搜索引擎提供了避风港。《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条例》明确要求,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可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只要标明是提供服务、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明知或者应知存储的作品侵权、没有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管上不管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与发展的又一大举措,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保护、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免除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此外,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行为,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条例公布后,很多网友对于今后下载音乐、电影是否会违法的问题表示了关心。对此,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在新华网解读《条例》时说,根据《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
“也就是说,任何人上传别人的东西都要负责任,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许可,就属于违法。用通俗的话说就是:管上不管下,上传要管,下载或浏览不管。如果网民只是聆听、下载MP3,目前的法律管不了。”许司长解释,“但并不是说这个行为就是合法的,或者说这个行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假如网民从某网站上下载了一个消息或者一段文字,如果侵犯了著作权,网民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网民只是下载并没有上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