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3日下午3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实录:
[华清]:
今天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先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和大家进行交流,并回答各位的问题。特别说明一下,今天的吹风会媒体可以报道,现在请汪永清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汪永清]: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
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同大家见面,就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交流。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对新闻界朋友们关心、报道这部法律草案表示感谢,并欢迎大家在这部法律颁布以后继续给予关注。
作为草案的一名起草者,我想借这个机会向大家介绍一下这个草案的背景和主要的内容。
[汪永清]:
大家知道,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危机意识,明确政府、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提高政府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是当前中国法制建设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汪永清]:
为了解决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存在的应对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应急响应机制不够统一、灵敏、协调,信息发布不够及时、准确、透明,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制度、机制不够完善、措施不够得力等突出问题,草案对应急管理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内容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透明度问题是草案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包括新闻界朋友们高度关注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媒体已经作了大量的报道。可能是因为我们解释不够,与朋友们沟通不够,我对朋友们最近几天来发布的一些稿子,做了认真的研读,可能由于我们工作做得不够,有一些报道对草案的规定解读得不够准确,甚至还有一些误解。所以,今天有这个机会,再给各位朋友们,把草案条文的本意再作一个沟通,以更好地宣传、报道这个草案。
[汪永清]:
草案第45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时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起草工作中,我们规定这两个条款,主要有三点考虑:
[汪永清]:
一,政府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增加透明度,是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了解突发事件信息,增强危机意识,协助和监督政府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的重要环节。我们经反复研究认为,政府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往往最多、最全面。因此,增强突发事件信息的透明度,主要责任在政府,关键是要强化政府在这方面的义务,促使政府及时准确发布信息,为新闻媒体报道突发事件信息做好服务、提供方便。
[汪永清]:
针对实践当中有的政府不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甚至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问题,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及时公布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和命令;宣布进入预警期后要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信息;应急处置阶段要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我想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政府违反了这些规定,刚才我念的规定,当然,不仅限于这些规定,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我想请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注意,我们在法律当中,很少规定这么具体的法律责任的,这里直接规定要撤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还对有这样一些行为的政府工作人员规定了最高可处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政府及时向社会包括新闻媒体提供统一、准时、准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政府成为一个真正的责任政府、透明的政府。
[汪永清]: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危害大、影响面广,如果我们传递的信息不够真实、不准确或者发布了虚假的信息,就可能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草案在确保政府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为新闻媒体做好服务工作的前提下,规定了对突发事件信息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前提是政府要真实、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要在为新闻媒体报道突发事件提供方便和服务的前提下,对有关的报道进行管理,我们考虑这是应对突发事件的一个客观要求。本意是为了防止因个别新闻媒体编发没有根据的信息或者传言或者报道虚假情况,误导社会公众,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汪永清]:
我想,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信息,既是新闻媒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基本的新闻职业道德。至于草案规定对个别不负责任的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报道虚假情况给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请朋友们注意,这个规定是有前提的,前提是只有在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不是像有些媒体说的,媒体今后报道突发事件就要受处罚,也不像一些媒体说的违反规定报道就处罚。不是这样的,是必须情节严重,或者有严重后果才有处罚。因此,这个规定不仅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而且有利于提高有关信息报道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使新闻媒体都能够成为负责任的媒体。
[汪永清]:
三,我国现行一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某一些种类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报道已经作了规定。比如,《防震减灾法》第16条规定,地震的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任何单位包括新闻媒体,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报或者临震预报的意见,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20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32条规定,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减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我们说违反规定,是指违反颁布的规定,因此,新闻媒体不得违反诸如我上面所说的一些规定,擅自去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
[汪永清]:
在这里,我想补充一点。据我们了解,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道的管理问题,国外一些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澳大利亚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就明确规定,政府有履行应对突发事件职责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包括对新闻媒体报道进行管理的权力。英国刚刚公布的《国内紧急情况法》,也授权政府制定紧急法规,规定其认为出于预防、控制或者缓解突发事件所必需的任何条款。为了处置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法国、俄罗斯、土耳其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授权政府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对媒体的报道采取限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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