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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从今年开始,本市启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地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据介绍,今年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一项重大改革和制度创新,即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在进行大量研究和测算基础上,拟定了《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目前,本市已经完成了前期调查、申请登记等项准备工作。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在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均可办理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自认为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应通过村民委员会和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委托发放机构将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建立起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这项制度的实施公开透明,足额发放。本市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今后,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9月底之前,将核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金额提交本区县财政和代理发放机构。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代理发放机构按照要求,及时将区县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足额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奖励扶助对象凭账卡(存折)到指定的地点领取。
实施范围不包括市中心六区年满60周岁下一年度发放
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地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扶制度在12区县实施
本市按照奖励扶助对象为“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的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在12个农口区县实施。即在西青、北辰、东丽、津南、塘沽、汉沽、大港、宁河、宝坻、静海、武清和蓟县这12个区县实施。市中心六区界内农村农业户口人员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奖扶对象应具备4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奖扶金发放起始时间
奖励扶助金自奖扶对象年满60周岁的下一年度起发放。例如按照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的出生年月,2006年6月年满60周岁,那么就可以在2006年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奖励扶助金从2007年起发放。
奖励扶助金属于奖励性质,按照本市规定,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同时,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以后,原有的对独生子女户的奖励优惠政策还继续施行。
奖扶金发放和领取程序
奖励扶助金由区县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发放,资金直接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制定发放办法、操作规程,并按照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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