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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谋财,竟然伙同他人在公厕内抢劫如厕人员财物,在逃跑途中被抓获。塘沽区法院经审理,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该男子不服,于日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34岁的唐某系辽宁省农民。今年4月4日21时许,唐某伙同孙某(在逃)预谋,窜至本市塘沽区一小花园边上的公共厕所内,欲抢劫如厕人员财物。见被害人丁某当时正在厕所内打电话,唐某趁机上前对丁某进行殴打,并将丁某的TCL手机抢走。后在逃跑途中,唐某被抓获。经司法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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