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六七岁的孩子因为丢钱打起了官司,小龙是在丢失1300元钱后将小伟告上法庭的。因为原告证据充分,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小伟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返还原告1300元钱。
原告小龙今年6岁,被告小伟今年7岁。两个孩子是某小学学前班的同学。事发当日,小龙的姑姑给了他1300元钱,让他拿回家。回家后,小龙未将钱拿出,第二天又带到了学校。当天上午,小龙将上衣放在了课桌上。放学回家后,小龙发现口袋里的钱丢失在学校。后来,小龙把情况告诉了老师。经报警,派出所对此事进行了细致了解,小伟承认拿了小龙的1300元钱,其家长也认可该事实。经派出所调解,小伟的家长同意返还,但后来未能履行承诺。于是6岁的小龙当起了原告,将小伟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方经法庭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提供了从派出所提取的双方当事人及老师的谈话笔录。谈话笔录中,被告承认拿走原告1300元钱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占有原告财产,有证据证明该事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300元,法院理应支持。由于被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偿还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履行。庭审中,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故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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