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商言):自2006年7月10日开始,天津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始执行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商委务有关负责人。
据了解,为进一步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本市将推动执行以下两个制度:
第一,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主要内容为:
1、登记原则。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2、申报程序。经营者向酒类管理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商务部认可并由市商务委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领取《登记表》一式两份;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承诺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应在5日内及时报发放《登记表》的酒类流通管理机关。
3、核发程序。酒类主管部门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经商务部认可并由市商务委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后,要对材料的真实性与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验证和核对;对材料真实、登记信息无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填制《登记证》(正副本),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后,发放给酒类经营者;对材料不真实、登记信息有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酒类经营者予以明确答复,说明不能登记备案理由、原因。《登记证》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统一编码、统一印制,由注册登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发放。
4、管理要求。一是备案登记实行一点一证原则。即一个营业场所申报一个《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酒类流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向申报者发放一个《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正本、副本);二是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应在60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同级酒类流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三是各区县酒类流通主管部门要将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予以公示,为经营企业备案登记提供便利条件;四是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变更、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登记证》和《登记表》,违反规定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27条第2款处罚;五是《登记表》上任何事项发生变动后,应在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证》和《登记表》变更手续,违反规定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27条第1款处罚。
5、档案管理。一是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按《登记证》的编码顺序,分类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实行一证一档。二是备案登记信息以电子表(Excel)文件格式按《登记表》项目顺序每月进行登记整理,以电子邮件方式(或网络)实行定期逐级报送。三是各级主管部门从今年6月份起,每月5日前逐级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所辖区域内上月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
第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主要内容为:
1、填制原则。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酒类批发实行随附单制管理,批发酒类商品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2、使用办法。《随附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用于流通部门备查;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凡出售随附单,必须明确记载出售时间、数量、编号并进行逐笔登统计帐;要加强对《随附单》存根进行管理,随附单用完再购买新的随附单要采取以旧换新方法进行管理。
3、编号规则。一是随附单编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共12位;前四位为区域编码,后八位为顺序流水号;二是凡纳入市级管理或在市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号码前四位为1200,后八位为流水号;三是凡在区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号码前四位为区域号,后八位为流水号。如:和平区1211,河西区1212,南开区1213,河北区1214,河东区1215,红桥区1216,东丽区1221,津南区1222,西青区1223,北辰区1224,塘沽区1231,汉沽区1232,大港区1233,开发区1234,保税区1235,武清区1241,宝坻区1242,静海县1243,宁河县1244,蓟县1245。
4、管理要求。一是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二是《随附单》中“品名”、“规格”栏内填写酒类商品,不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三是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应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依照《办法》提供《随附单》。四是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
在启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管理同时,加快酒类管理立法进程,协调工商、质监等部门强化酒类管理。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积极开展建立酒类管理相关制度研究,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