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五次尸检出现六次不同的死亡鉴定,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引起无数读者关注的错综复杂的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在湘潭雨湖区法院一审宣判,死者生前男友、被告人姜俊武被判决无罪。至此,距离案发时间已经3年多。
这个案件,给了我们太多的启示。任何未参与审判过程,对案件真实情况了解有限的人,都不应该对法庭判决的对错随意发表意见。但是,透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总结的是:法治社会,全社会都要尊重法律和法庭,学会把重要的疑难的问题交给法庭去处理;国家也应该把建设一个值得公众尊重的司法系统摆在重要的位置。
自2003年2月24日“黄静裸死案”发生后,无数读者、观众参加了网络、报纸、电台、电视台等组织的全民大审判活动,对姜俊武及其家人进行声讨;为黄静及其家人申冤。正如湘潭当地一位警官所言,若不是这场声势浩大的全民声讨,这个案件不会如此旷日持久,不会如此反反复复,当然也就不会给当事人(包括黄静的家人和姜俊武及其家人)造成如此的折磨。
其实,无论法庭如何判决,民间审判的言谈者如何表达,本案的结果必然涉及的根本问题只有一个:或者姜俊武有罪,或者无罪。我们现在正在建设一个法治社会,罪与非罪,需要根据能够被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法律来确定,而不是依据公众的激情、情绪与舆论。不能说谁的声音大,支持者众,谁就能够赢得审判。媒体和公众作为案件的局外人,所能够接触到的事实是有限的,对法律的了解同样是有限的,不可能承担起公正审判的任务;完成这个任务的,只能是法院设置的法庭!国家设立法院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在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之间安放一个中立的故而可能公正的裁判者,以制度的力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媒体和公众当然有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利,这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必然要求。但是,媒体和公众却不能代替法庭,超越法律。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中国的“文革”时期,都发生过踢开法庭,公众审判的事情,结果如何呢?法庭审判是理性的,需要依靠证据判断事实,需要依据法律确定相关惩罚标准,需要一个职业的专业化程度高的能够发现事实、熟悉法律并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的忠于职守的法官队伍。
黄静已经去了,案件也已经有了一审判决的结果。即使为了告慰逝者,我们也应该冷静地反思:我们出于善良的愿望,积极参与到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我们又有多少事实依据?我们应该学会对自己的言论、自己发表的他人的言论承担起责任。老百姓是很善良的,善良的心也容易被煽情的言论和场面所激动,但审判必须是理性的。任何人都需要尊重法律和制度;在案件的处理上,必须尊重法庭。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一个人人自由、安全的公正和谐的社会。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尊重法庭,就是尊重法律。
诚然,我们的社会中存在不少违法的审判、歪曲事实的司法鉴定的现象,但这不应该成为不尊重法庭的理由。我们不能在泼脏水时把小孩也丢出去,而是应该在宏观制度建设上推动国家的司法改革,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在微观案件处理上尊重法庭的审理活动和判决,并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监督,特别是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对待冤假错案,在证据确凿并符合程序的条件下,依法予以督促纠正;对于制造冤假错案者,依法呼吁予以严惩。
为了死者,更是为了生者,我们都需要学会在制度的构架内处理和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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