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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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张峻屹公布《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
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7月28日下午,天津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张峻屹公布了《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同时,将近年来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作简要通报。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张峻屹称,《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市政府第103号令,于6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天津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和《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颁布施行后,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出台的又一部重要规章。国家《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行政审批管理,用政府规章的形式做出具体规范,这在全国省市中是领先的。
制定《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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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表对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高效热情的服务深表感谢 |
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好成效。特别是2004年11月,作为市委、市政府贯彻实施国家《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快速建成并成功投入运行,依据这一窗口和平台,实行对审批事项的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真正实现了“一站式”审批服务;使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主要工作和突出特点是,完善了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建立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体系,设立了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全面清理核实了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和完善了行政审批管理规章,构建了行政审批电子网络系统,全面推行了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目前,进入“中心”的共有85个行政审批部门和配套服务单位。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市集中审批办理的事项已达924项;集中审批率达到94.6%。“中心”运行以来,共受理审批事项16.68万件,现场审批率达90%;提前和按时办结率达99.99%,审批效率比过去提高了40%。经过近两年的探索和实践。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形成了具有天津特色的运行模式,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肯定和各省市的普遍认可,在本市乃至全国都产生了较大的积极影响。
但是,在行政审批实施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具体环节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和明确。一是行政审批行为需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从本市目前的情况看,行政审批实施与监管、市和区、县“中心”定位、“首席代表’的职责与义务、现场审批的具体要求、行政效能综合考评的方法等。还缺乏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持。需要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予以规定。二是联合审批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对于行政相对人办一个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联办联审事项,采取网上联审、会议联审和并肩联审的方式,确定了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相关部门参加联办联审的运作程序,有效缩短了办理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但是,对于一些比较复杂、办一个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多项许可(审批)的审批事项,如何提高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从机制上加以完善。三是进一步巩固扩大集中审批需要提供法规保证。本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审批率虽然较高,但从全市范围和巩固扩大集中审批长期要求看,有必要以政府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
正是基于这些情况,市法制办会同市行政审批办公室等部门,经过8个月时间的调研准备,制定了《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颁布施行这一《规定》,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政方针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措施。《规定》的颁布施行,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统一管理,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办理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法制型、服务型政府建设;二是有利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有利于强化行政审批监督机制,从行政审批源头上加强廉政建设,树立良好政风,建立改善投资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使行政审批工作在实现本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
《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市政府103号令共有6章32条。主要是明确了对行政审批管理的总体要求,行政审批主体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行政审批管理的内容,集中审批管理和行政审批效能监督等。重点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行政审批主体和管理机构。政府令第9条、第5条指出,行政审批主体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政府令明确,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全市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负责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和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
二是明确了行政审批应遵循的原则和实施要求。政府令第4条、11条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应当按照依法、便民的原则规范办理流程,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落实限期办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
三是明确了行政审批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政府令第12条、13条指出,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及各行政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
四是对集中审批和联合审批做出了明确规定。政府令第16条、17条指出,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同级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统一办理的场所。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审批办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经同级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审查核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凡进入行政许可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机关应当以现场办理为原则,在原行政机关不得再受理申请。政府令第21条指出,对于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一个申请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必须由行政审批管理机构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联合审批。
五是明确了行政审批收费的形式及要求。政府令第23条指出,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基金性收费的,以及进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服务单位的经营性收费,一律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进驻银行交纳。统一收费工作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价格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是明确了对行政审批效能考核和监督的方式。政府令第26条指出,行政审批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制定行政审批与行政效能综合考评办法,并组织对许可中心行政审批办理工作进行定期综合考评,考评结果送各行政机关,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府令第8条、27条、28条、29条、30条指出,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在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派驻监察室,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监察机关对因实施行政审批而提出的行政效能投诉。按照《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行政审批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审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工作,可以聘请企业、行业协会和群众代表参与行政审批效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认真接受法制监督、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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