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昨天开始实施的《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今后,销售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会按照规定没收其农药,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以及使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进一步规范了本市农药的使用,将有效地遏制滥用农药现象的发生。但有关专家提出,如何使条例落到实处,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迫在眉睫。
《条例》规定,凡是蔬菜、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等作物,园林绿化、花卉种植和一定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卫生害虫防治等情况,不得使用高毒、剧毒农药。《条例》还对违反者做出了法律责任规定:流动销售农药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农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经检测超过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监督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销售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农药;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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