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蹊跷的庭审
2006年8月7日下午,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国内首例媒体状告自己法人代表与主办单位的案件,在此开庭。
开庭前,一辆浅灰色“现代”汽车驶入法院。两男两女走下车,表情从容,使人很难一眼看出,这4人,分属此案的原告与被告。
该诉讼由中国房地产报社发起,被告是该报社社长、法人代表栗文忠,以及该报主办单位——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几名知情人称,栗文忠自1990年《中国房地产报》前身《房屋开发报》创刊时起,即负责报纸运作,在报社内权威很高,“说一不二”,因此,此次报社获准起诉他本人及主办单位,内有蹊跷。
他们透露,在法庭立案后,7月25日,被起诉的主办单位中国房协的领导还曾参加报社组织的活动并发表讲话,双方并无龃龉。
案件起因为“合同纠纷”,即中国房地产报社希望法院确认其与栗文忠、中国房协三方于2006年3月签订的一纸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这份协议,作为报社社长的栗文忠,以独立民事主体身份,承包报社的广告经营。每年的经营收入,除上缴主办方中国房协5万元管理费,留20万元归报社发展使用外,剩余部分,由栗文忠全权支配。
据《中国房地产报》原东北记者站站长龚后雨、原河南记者站站长孙军,及原山东记者站站长柳枢等人估算,中国房地产报社近年来每年广告经营额达数千万元,十数年累积,总额过亿。
1时30分,庭审开始。
这是一场没有任何辩论的庭审。
原告和被告的立场在一开始就完全一致。双方出据的证据,所证明结论是一致的,即2006年三方签订的协议,是对1996年8月,中国房协“关于对中国房地产报社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确认和修订。
该“批复”的基本内容是,中国房协同意作为中国房地产报社主办单位,报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年向房协缴纳5万元管理费,留20万元作为发展基金之后,所有收入由报社法定代表人全权支配。报社法定代表人,即为社长栗文忠。
原告和被告在审读对方提供的证据时,均以大约2~3秒钟每页的速度浏览,随即表示“没有异议”。
被告几次强调“对原告的这些诉讼意见没有反驳意见”,并且认为对方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最后结案陈词时,被告表示,希望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整个庭审中,“没有异议”是原告与被告所说最多的一句话。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在法庭上,没有产生一次辩论。倒是原告的律师偶尔会替被告小声回答问题。
当法官追问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栗文忠与中国房地产报的关系时,该委托代理人一时语塞,沉默大概30秒钟。原告代理律师赵律师脸上露出焦急神色,直到第一被告回答出“是承包关系”时,原告律师才又点头微笑。
这些情境,令旁听了庭审的一名石景山区人大代表表示,双方在法庭上“完全是一个立场,看不出有纠纷”。而另一名旁听者的描述则是,双方“互相补充、相互印证,配合默契,十分和谐”。
本案未当庭宣判。
一场报业的奇迹
庭审中,原告和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除了偶尔回答法官指定的问题,多数时间沉默不语。而第二被告栗文忠语气有力,陈述声情并茂,给人印象深刻。
据《中国房地产报》几名老记者描述,本案焦点人物栗文忠“社会活动能力强”,“确实很有本事”。他与《中国房地产报》的发展历史,更是被描述为“中国报业的一个奇迹”。
《中国房地产报》的前身《房屋开发报》创办于1990年,当时是安徽省淮南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的内刊,负责人即是当时的公司办公室主任栗文忠。1992年,栗文忠为报纸申请到国家正式刊号,并为报社申请到编制,开始招兵买马。
后来一度担任《中国房地产报》社长助理的柳枢,当时是淮南市文联下属一家报纸部门负责人。他清楚记得,当时,栗文忠骑着一辆半旧的建设牌摩托车找到他,邀请他一起办报。
1993年,报纸以《房地产开发报》的名字正式刊行。此时,原来依托的淮南市房屋开发公司更换领导,新领导向栗文忠下最后通牒:要么做好自己的办公室主任,要么独立出去办报。
此时,《房地产开发报》的编制以及一定的经济基础都已具备。栗文忠决定单干。1993年1~2月间,房地产开发报社与淮南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正式脱离,成为独立的全民事业法人单位。
报社经营颇有门道。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专门发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报》开辟‘全国房地产业综合开发成就巡礼’系列专题报道活动的通知”,自1993年1月起,此收费专版活动连续开展了几年。
据部分老员工回忆,当时每期报纸都有专版,经济效益不错。
1996年,栗文忠做了对《中国房地产报》发展至关重要的一件事,进军北京。
根据规定,报社必须有主办和主管单位。此时,栗文忠找到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并与之达成协议,由这个社团组织担任报社的主办单位,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主管单位建设部,也就自然成为《中国房地产报》的主管单位。
前文所提到的中国房协给中国房地产报社的批复,就在此时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