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消息,今天中午,中国政法大学著名民法学教授李显东表示,关于富士康和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官司,其实很简单,关键在于媒体报道的主要事实是否失实。
日前,因不满媒体报道劳工“超时工作”问题,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和编委提出高达3000万元的索赔,并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人的个人财产。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
李显东认为,记者的报道,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客观事实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判断标准。如果记者报道的富士康的有关“劳工长期加班”的法律事实是正确的,甚至是主要事实是真实的,就不认为构成侵权。
李显东说,三千万的赔偿数额,需要一定的法律标准,不是轻易定出来的。目前民法规定有两种计算标准:一种是客观评价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另外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数额。在此案中,富士康是否记者报道受到了三千万的损失,是一个需要具体证据证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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