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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原亚洲证券天津红星路证券营业部挪用投资者国债问题解决完毕。天津市证监局有关负责人提醒,投资者应确保以实名账户进行证券投资,并随时关注账户资产情况,不得出借证券账户,这是投资者的权利,同时也是投资者的责任。
据天津证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原亚洲证券天津红星路证券营业部在2005年4月被托管后发现,有491名个人投资者在未开立证券投资账户的情况下,通过营业部提供的两个机构账户购买了国债2300余万元。这些投资者购买国债后,自以为资金进了保险柜,谁知道亚洲证券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用了这部分国债。等到公司被风险处置后,投资者才发现,自己购买的国债已无法正常交易和兑付。这位负责人表示,此事件的发生,原亚洲证券违法违规固然是主要原因,但投资者的大意也是一个关键因素。其实购买国债时,只要花5元钱开一个实名国债账户,就可避免这些烦心事了。
据了解,《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在证券账户的使用环节,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证券,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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