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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日前下发的《公安机关奖励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奖励申报事项进行考核时,应当征求考核对象所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法制部门的意见,并由他们出具书面意见材料。
公安部出台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系统内奖励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规定,考核对象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的,应当征求考核对象所在上一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法制部门的意见,并由他们出具书面意见材料。考核材料包括考核工作情况、各方面的意见和考核对象的主要表现、突出成绩以及存在的主要缺点、不足等内容。
规定强调,公安机关奖励考核部门应当根据奖励标准和条件,科学确定考核内容,全面考察考核对象各方面的表现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核对象为个人的,应当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考核对象为建制单位的,应当全面考察其班子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工作、队伍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考核对象为非建制单位的,应当全面考察其工作部署组织和工作方法、程序、质量、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奖励考核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奖励申报事项,奖励批准机关不予受理。公安机关未按规定进行考核或者在考核时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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