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天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今天上午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军队文职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照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据了解,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聘用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供应定额中安排。文职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文职人员被聘用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