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近30年的改革开放,给社会主义的中国带来了举世注目的发展成就,从整体上给全中国人民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和提高。目前,大家最关心的是分配差别问题。有的学者甚至使用“两极分化”这个带有浓厚革命色彩的传统概念来形容今天的分配差别。问题出在分配差别,但是如何辩证地看待和解决分配差别问题,则显得殊为重要。
由于造成分配差别的原因不同,所以,分配差别是有不同种类的。因此,对于分配差别进行一般性的批评和讨伐,是于事无补的。我们根据造成分配差别的原因,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分配差别进行分类。
(一)自然差别
自然差别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与人之间由于能力和社会条件的不同而造成的富裕程度的差别。“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马克思语),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他的劳动收入就会多一些。另外,对于同等收入的劳动者来说,已婚者和未婚者,家庭人口多的和家庭人口少的,其富裕程度也是不相同的。二是区域之间的差别。由于主观的和客观的原因,有的地区发展得可能会快一些,有些地区发展的可能会慢一些,这就会造成区域之间的居民富裕程度的差别。我们这里使用“富裕程度的差别”而不是使用“收入差别”的概念,因为我们通常使用的收入概念是不考虑购买力因素的,所以其收入水平并不能完全反映富裕程度。有的地区购买一平米住房需支付10000元人民币,而有的地区只需支付1000元。前者拥有100平米住房的永久居住权需要支付100万元人民币,而后者只需支付10万元。这就是说,仅就住房一项而言,甲地区的100万元收入和乙地区的10万元收入在富裕程度上是一样的。但是,就总体而言,先发展地区的恩格尔系数会低于后发展地区,所以其居民的富裕程度肯定是不同的。这两种差别相对说来是自然差别,而自然差别是正当的差别,只能通过正确的政策调整来加以合理协调,使其保持在公平的范围之内。而且,这种自然差别一定是会长期存在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正是发展的动力之所在。在目前阶段,如果强行取消这种差别,那么,发展的动力也就没有了。不仅如此,强行取消这种自然差别,必然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我国曾经试图人为地取消这种自然差别,如强行取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在分配上搞平均主义,这实际上是一种更为严重的不公平,不仅不能使能力强的劳动者充分发挥其才干,而且使创造财富多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劳动回报。区域差别也是如此。如果强行取消这种差别,也必然造成新的差别和不公。
(二)政策性差别
政府对于自然差别处理不当或不作为,就会出现政策性差别。它们属于政策不当造成的差别。再以农村问题为例。长期以来,我们对农民和土地实行保护性政策,人为地把农民限制在土地上,结果给农民造成了严重的“保护性”伤害。农民对于土地投入了劳动和资本金,从而使得土地增值,农民对于土地上增加的财富理应具有财产权。但是,我们的土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给予保证。同样地,由于公共投入造成的土地增值,比如河流整治或其他的环境改善导致的土地增值,其增值部分应该收归国有或地方财政,作为其他公共基金的补偿。这一点早在民国时期就由孙中山先生提出过。政府在这方面不作为或不能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就必然使一部分人从中渔利,造成政策性的分配差别。另外,有的地区(如城市周边地区)较适合城市性开发,有的地区(如远离城市的农业地区)较适合农业生产,如果在这两类地区同样地推行农业保护政策,用以保证我国的粮食供应,就会严重阻碍我国的现代化建设速度,使城市周边地区因为要保护农田而不能加快城市化进程,使边远的农业地区因为得不到足够的资金保障而影响其经济发展。正确的政府政策应该是鼓励适宜城市化发展的地区(如厦门市)加快城市化发展,并将这种发展过程中的土地增值部分中的一部分通过国家或省市级调剂的方式用于补偿边远农业地区的粮食生产。我们这里只是举出少数几个与农业或土地有关的例子。在我国的经济开发和各种市场交易中,类似这样的事例很多。解决这类问题,需要从劳动财产权、法律法规、政府转型以及意识形态创新等多方面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三)非正常差别
政府的政策不当和不作为,必然使得一些部门或个人肆意妄为,不择手段地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从而造成非正常性的分配差别。当前人们常说的“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现象就是造成非正常差别的主要原因之一。最典型的是国家垄断性行业中的劳动者不同程度地将这种垄断性收入以各种合法和不合法的途径分配给这些部门的个人所有,从而造成收入分配上的巨大差别。这是一种犯罪。但是,这种犯罪却是组织性的,其主要原因是政府规范失当或不作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与城市土地增值部分常常被开发商和相关官员私下瓜分的情况一样,国家垄断性行业的劳动者(主要是管理者)以各种补贴和消费的方式把本该属于全体国民的财富瓜分了,而政府则默认了这类行为。现在的许多政策不能出台或根本不能制定,很大的原因就是这类国家垄断性企业与利益相关的政府官员相勾结,保护自己的非法所得或特殊利益。这种官商勾结决不仅仅存在于国家垄断性企业,而且早就进入了民营企业。以出租汽车公司为例。人们都不会不知道,现在的拥有几万辆轿车的出租车公司,许多都是几年前由几辆或十几辆小面包车发展起来的,有的甚至还在其他几个或多个行业进行投资,其暴利程度可想而知。但是,尽管如此,在出租车价格和司机份钱的博弈方面政府却始终站在投资商一边。一方面是一两年投资回报翻一番的暴利驱动,另一方面是出租车司机因为过度劳累猝死者不断增加和出租车价格居高不下,此等现象长期得不到解决,不能不说是一大怪事。类似这样的事例在我国绝非仅有。这种不正当的竞争产生的非正常的分配差别,是人们永远无法接受的。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应该得到政府、政党、社会的高度重视。
通过以上有关分配差别的分类,我们实际上是把政府推到了解决分配差别或社会公平问题的关键位置。当我们提出以上分类的同时,我们实际上也就是提出了解决分配差别问题的途径。对于政府而言,问题的关键在于从根本上解决机会平等和使低收入者参与分享改革成果的问题。在这里,大讲特讲什么收入分配问题上的“两极分化”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有弄清了分配差别问题的类别和出现分配差别问题的真实原因,我们才能比较容易地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通过以上分类我们可以看到,收入分配中的自然差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是不可避免的。政府、政党和社会的责任就是通过税收或其他方式对于收入分配中出现的过高的差别进行合理的调节,使能力比较强的劳动者向社会多做一点奉献,使收入比较少或者相对贫困的劳动者或公民也能够过上维持基本尊严的生活。对于现在普遍存在的政策性差别,需要政府、政党和社会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呼声的前提下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保证分配正义和公民利益。而对于上述所谓非正常差别,则应该加大政府或政党的干预力度,通过制度和法律两种方式在适当的时期进行积极的清理工作。相信如果弄清了症结所在之后,这类问题的解决也不是不可能的。
在解决以上分配差别问题方面,某些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探索出了许多成熟的经验,我们应该努力学习,争取做得比他们更好些。需要说明的是,垄断与特权所形成的既得利益是很难自动放弃的,许多好的改革措施之所以常常胎死腹中,往往与这有关。因此,政府要从根本上解决以上所述的分配差别问题,尤其是解决非正常差别问题,的确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非下大力气不可。相信通过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落实和执政党的积极努力,上述分配差别问题会在不远的将来逐步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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