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日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草案)》将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历时四年,首次将水资源统一管理、地面沉降综合治理以及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三方面内容强化其中。
《办法》规定,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加强水功能区划管理,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应当责令排水口门管理单位关闭口门、停止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