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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五部门今天联合发布《天津市贯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确定本市加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多层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据介绍,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本市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首先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不得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一般包括企业的全部职工,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在退休后养老金得到补充。截至目前,本市已有154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参加职工13.9万人,积累基金近5.2亿元。
年金基金,安全有保障
本市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严格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监督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
本市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年金分配不搞“大锅饭”
本市规定,年金分配不搞平均主义,贡献大的职工可以多得。
本市在企业年金分配上,鼓励企业根据职工劳动贡献、工作年限、专业技能的不同,设立不同的档次,适当拉开差距,特别要向业绩优、贡献大的职工和技术骨干以及专业人才进行倾斜。允许企业从企业筹集资金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对本企业已经退休人员的适当补偿。同时,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时,应根据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力,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因建立企业年金而造成亏损,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要减少或暂停筹集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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