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提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7月1日起开始实行,投保交强险三个月的期限已到,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10月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据介绍,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条例》还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2006年6月30日以前投保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如果保险标志或保险凭证丢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补办相关手续。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保险行业协会提醒,投保交强险要注意以下事项: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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